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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家勇与卢德、杨华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勇,卢德,杨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55-1号申请人刘家勇,男,生于1966年5月20日,汉族,绵竹市人,居民。被申请人卢德,男,生于1962年5月22日,汉族,大英县人,居民。被申请人杨华根,男,生于1949年10月20日,汉族,射洪县人,居民。壁山县人民法院(2012)壁法民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德、杨华根未自动履行,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卢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梨园桥支行帐号上的存款冻结8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