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钰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123号罪犯杨钰,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判刑前无职业,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扎兰屯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9)萨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赎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呼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呼刑执字第4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二年六个月七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张明政、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杨钰在2012-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钰在2012-2014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无违纪。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教育学习,经考核各科成绩均达到良好。积极参加劳动,能够超额完成任务,考核期内共获监狱狱政记功奖励五次,获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缴纳罚金收据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钰在2012-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