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罗弢、罗亚芳与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弢,罗亚芳,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罗弢,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原告罗亚芳,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念,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腾其,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弢、罗亚芳与被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弢、罗亚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罗弢、罗亚芳负担。审 判 长 田 园审 判 员 陶华英人民陪审员 陈立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