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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督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湘智督促程序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湘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萧民督字第00209号申请人: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306611-X。法定代表人:杨连雪,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敏,职务:该社资产管理中心主任。被申请人:刘湘智(又名刘湘治),男,汉族,1946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申请人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查明,被申请人于2004年1月18日因急需资金,向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此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还清借款本息。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