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雄斌诉被告黄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雄斌,黄相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刘雄斌,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被告黄相才,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雄斌诉被告黄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于2011年9月27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第6条如遇纠纷先和平解决协商,协商不成归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第7条合同签署地乌鲁木齐阿勒泰路前海商务酒店901室……”。由于原、被告在合同中已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雪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