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魏美玲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美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470号罪犯魏美玲,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美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5日止),罚金50000元,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美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罚金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魏美玲在服刑期间虽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改造,但财产刑数额较大且未履行,综合其犯罪性质、在监狱平日消费情况、服刑改造表现等,对该犯减刑应适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美玲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7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