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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猫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葛建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58号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工业园H座。法定代表人:游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惠莲,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猫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牌路588号7幢155室。法定代表人:王酩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建萍委托代理人:陈明,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猫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葛建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猫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葛建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猫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葛建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591元,减半收取48795.5元,由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周冰审判员刘隽人民陪审员杨玉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禇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