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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振国与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国,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529-1号原告:李振国。委托代理人:曹仕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国诉被告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国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姚辉所有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姚辉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1的房产不得转让,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