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春荣与陆宏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荣,陆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42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荣。委托代理人张金根。被执行人陆宏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王春荣与被执行人陆宏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50525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4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