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商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江潭、井亚平与井亚平、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潭,井亚平,章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726号原告:江潭。委托代理人:任宇航。被告:井亚平。委托代理人:陈旭斌。被告:章旭东。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潭诉被告井亚平、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君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