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监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淑英拆迁行政许可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19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淑英,女,1950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洋,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殷玉航,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淑英因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行终字第13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房山住建委)作为本行政区的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简称房山市政市容委)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山住建委提交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资信证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材料。房山住建委据此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符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无违法之处。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高淑英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高淑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