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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要法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铁煌贸易有限公司与邓润传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铁煌贸易有限公司,邓润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铁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石路旁穗港加油站南,组织机构代码72117267-0。被执行人:邓润传,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铁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润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白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款项27437.05元(含执行费3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润传的银行存款27437.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麦智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振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