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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法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秦淑荣、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小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淑荣,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小皂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法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秦淑荣,女,194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宁凤秋,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申请人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小皂社区居民委员会,驻蓬莱市小皂社区。法定代表人宋树基,任主任。委托代理人宁宏杰,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申请人秦淑荣与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小皂社区居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蓬莱市蓬莱阁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蓬阁2015年民调字第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2015年2月9日,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司法确认。经审查,该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蓬莱市蓬莱阁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蓬阁2015年民调字第1号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小皂居民委员会与秦淑荣按照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于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当日一次性赔偿秦淑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2978.98元,鉴定费2200元由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小皂居民委员会承担。其他互不追究。该人民调解协议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有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确认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确认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蓬阁2015年民调字第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淑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