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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减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付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付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473号罪犯杨付英,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2003)郑铁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付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2月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陕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8年5月27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82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0年7月19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1400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2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3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9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付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杨付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付英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