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贾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62号原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XX,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0年11月3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4年11月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贾XX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XX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XX撤回上诉。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翟春祥审判员 秦树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