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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任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彭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2007年12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被告人彭孔明,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2007年1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月刑满释放。2014年5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4)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指控被告人彭孔明犯包庇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彭孔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任某某在双流县九江街办邹家场社区租用一民房用于开设赌场,任某某购买3台捕鱼机和40多台翻牌机摆在该场所内,并雇佣犯罪嫌疑人王甲、王乙、余某、兰某某、敖某在场所里守门、上分等工作,并召集众人在此参与赌博。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任某某又将上述赌博机和人员转移至双流县彭镇柑梓村一厂房内继续召集众人在此参与赌博,同月30日该场所被警方查获。经鉴定,该场所查获的游戏机是国家禁止设备的赌博机,折合单人机共计75台。被告人任某某开设赌博场所被警方查获后,任某某知道警方在追查自己,便指使被告人彭孔明为自己顶罪,被告人彭孔明在明知警方在追查任某某仍然到派出所作假证,包庇任某某逃避打击。2014年5月6日,被告人任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彭孔明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任某某、彭孔明的供述,证人陈某某、王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对赌博现场的指认笔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双)公治认字(2014)第073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2008)温江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任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法纪,租用民房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孔明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本此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具有犯罪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任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孔明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彭孔明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任某某、彭孔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彭孔明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三、涉案赌博工具(捕鱼机及翻牌机)、赌资人民币三千九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嘉庆人民陪审员  赵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蓉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