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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郫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与陈友凤、钟卓宏、钟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安德支行被执行人:钟燕、陈友凤、钟卓宏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安德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钟燕、陈友凤、钟卓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3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燕、陈友凤、钟卓宏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安德支行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3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 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兴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