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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友与田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89号原告王友,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涞水县义安镇高洛村进宝街86号。被告田春,男,成年,汉族,定兴县东落堡乡吴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与被告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树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