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守军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守军,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2003年5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5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5月因吸毒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白下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守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勋、被告人王守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零时许,被告人王守军在本市江宁区宏运大道1468号南京中驰汽车园路边的苏A×××××轿车内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王守军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白色晶体3袋、红色药丸1袋,在该车副驾驶座位的地垫上查获被告人王守军掉落的白色晶体1袋。随后,民警对南京中驰汽车园C03办公室进行搜查,在办公桌抽屉内查获被告人王守军藏匿的白色晶体1袋。经鉴定,上述5袋白色晶体、1袋红色药丸共计净重19.432克,皆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守军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物证照片、物证鉴定书、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守军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守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守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守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海祥人民陪审员 雷国俊人民陪审员 耿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苗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