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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史发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新明,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马青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诉讼请求之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渭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