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执字第008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金艳、姜媛媛、姜立坤与丹东市联强砂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艳,姜媛媛,姜立坤,丹东市联强砂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00885-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艳。申请执行人:姜媛媛。申请执行人:姜立坤。被执行人:丹东市联强砂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东,系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金艳、姜媛媛、姜立坤与被执行人丹东市联强砂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的(2011)宽民二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丹东市联强砂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金艳、姜媛媛、姜立坤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9369.6元,案件受理费2890元,申请执行费1840元,合计134099.6元,于2015年1月14日给付50000元。于2015年2月12日给付70000元,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1409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王金艳、姜媛媛、姜立坤自愿放弃,此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1)宽民二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1840元,由申请执行人王金艳、姜媛媛、姜立坤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杨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