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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山支行与张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7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山支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庄少鸢。被执行人:张佳,女,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094X。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山支行申请执行张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佳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祥德街1巷5号的房产(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浩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