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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贤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元萍,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汇,董事长。本院依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皖民四终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限制期限为贰年。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