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彦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512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彦凯,捕前系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村民,住。2010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14年4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4)第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彦凯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献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彦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张彦凯在晋中市榆次区实施盗窃多起:2014年3月25日晚6点左右,被告人张彦凯雇佣一辆吊车将被害人刘某放在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路荣达汽修门口的一个铁罐水槽(价值5000元)盗走。后将赃物以3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云平。2014年3月28日早晨,被告人张彦凯驾驶车牌晋K×××××的白色昌河面包车至晋中市榆次区府兴路阳光花园附近,分别撬盗今世缘棋牌馆门口悬挂的海信牌KFR-72LW08FZBPC空调外挂机(价值2700元)、蓝图夏令营门口悬挂的格力牌50510LH空调外机(价值500元),后将赃物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振敬。2014年3月28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张彦凯驾驶上述面包车至晋中市榆次区旺岭小区,盗窃电动车电瓶两组(价值220元),后将赃物以180元出售给路边收废品的(具体不详)。2014年3月31日晚8点左右,被告人张彦凯驾驶上述面包车至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榆次区医保中心门口,撬盗一台海尔牌KFRd-72LW/Z6空调外机(价值600元)。后该又到晋中市人才市场门口盗窃悬挂户外的格力牌KFR-120W/1EE空调外机(价值4500元)。在该摘下外机正要搬走时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彦凯在2014年3月期间共盗窃空调外机四台、电动车电瓶两组、铁罐水槽一个,总价值为1352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彦凯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张彦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张彦凯在晋中市榆次区实施盗窃多起:2014年3月25日晚6点左右,被告人张彦凯雇佣一辆吊车将被害人刘某放在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路荣达汽修门口的一个铁罐水槽(价值5000元)盗走。后将赃物以3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云平。2014年3月28日早晨,被告人张彦凯驾驶车牌晋K×××××的白色昌河面包车至晋中市榆次区府兴路阳光花园附近,分别撬盗今世缘棋牌馆门口悬挂的海信牌KFR-72LW08FZBPC空调外挂机(价值2700元)、蓝图夏令营门口悬挂的格力牌50510LH空调外机(价值500元),后将赃物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振敬。2014年3月28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张彦凯驾驶上述面包车至晋中市榆次区旺岭小区,盗窃电动车电瓶两组(价值220元),后将赃物以180元出售给路边收废品的(具体不详)。2014年3月31日晚8点左右,被告人张彦凯驾驶上述面包车至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榆次区医保中心门口,撬盗一台海尔牌KFRd-72LW/Z6空调外机(价值600元)。后该又到晋中市人才市场门口盗窃悬挂户外的格力牌KFR-120W/1EE空调外机(价值4500元)。在该摘下外机正要搬走时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彦凯在2014年3月期间共盗窃空调外机四台、电动车电瓶两组、铁罐水槽一个,总价值为1352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2014年4月2日,该发现放在榆次区锦纶东街荣达汽修门口的一个铁罐被人盗走。2、郑会平、刘梅萍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2014年3月28日下午,该二人发现放在榆次区旺岭小区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均被人盗走。3、周宝玉、张倩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2014年3月28日早晨,该二人分别发现棋牌馆外和夏令营外面的空调外机被人盗走。4、郑少杰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2014年3月31日,该发现放在榆次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大厅外面的空调外机被人盗走。5、史晋忠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2014年3月31日晚9点左右,有人偷盗该单位榆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大厅外面的空调外机,被人发现没有盗走,但空调外机已被破坏。6、被告人张彦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交代,2014年3月25日晚6点左右,该雇佣一辆吊车将刘某放在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路荣达汽修门口的一个铁罐水槽盗走。后将赃物以3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云平;2014年3月28日早晨,该驾驶车牌晋K×××××的白色昌河面包车至晋中市榆次区府兴路阳光花园附近,分别撬盗今世缘棋牌馆门口悬挂的海信牌KFR-72LW08FZBPC空调外挂机、蓝图夏令营门口悬挂的格力牌50510LH空调外机,后将赃物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振敬;2014年3月28日下午5点左右,该驾驶上述面包车至晋中市榆次区旺岭小区,盗窃电动车电瓶两组,后将赃物以180元出售给路边收废品的;2014年3月31日晚8点左右,该驾驶上述面包车至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榆次区医保中心门口,撬盗一台海尔牌KFRd-72LW/Z6空调外机,后该又到晋中市人才市场门口盗窃悬挂户外的格力牌KFR-120W/1EE空调外机。在该摘下外机正要搬走时被民警抓获。7、郑振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交代,2014年3月该向一名驾驶面包车的男子买了三台空调外机。8、张云平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该于2014年3月23日左右,张彦凯雇一辆吊车把一个铁罐拉到该的废品收购站要卖掉,称重后一共是3200元,该给了他2300元,剩下的900元顶给他一辆面包车(晋K×××××)。9、被害人购买空调、电动车、铁罐的收据。10、张彦凯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11、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了被盗物品的价值。12、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晋华派出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依法扣押张彦凯的作案工具钢筋剪子一把、钳子一把、钥匙一串,晋K×××××的白色昌河面包车一辆。赃物海尔牌空调外机一台。海尔牌空调外机一台已发还由郑少杰领取。1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0)祁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彦凯2010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14、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彦凯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15、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彦凯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16、被告人张彦凯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彦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彦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彦凯在盗窃晋中市人才市场门口悬挂的格力牌空调外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彦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二、对被告人张彦凯的作案工具钢筋剪子一把、钳子一把、昌河面包车(晋K×××××)一辆、钥匙一串予以没收。三、对被告人张彦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20元予以追缴。本判决对被告人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广文审 判 员 郝玉萍人民陪审员 姚润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