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与王×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初字第03723号原告李×,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被告王×,女,1935年5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