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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春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杨春,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郑渊,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灏,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3773-6。法定代表人王小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永江,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大水沟村18社,组织机构代码76886134-2。法定代表人吴贵明,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玲,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春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晶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杨春。代理审判员  张玉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