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5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召伟与郭殿荣、王晓燕执行裁定书_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召伟,郭殿荣,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548-3号申请执行人陈召伟。被执行人郭殿荣。被执行人王晓燕。本院于2012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召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晓燕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晓燕应收取的工资收入共计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