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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玉区法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炳才与被执行人温文广、杨柳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炳才,温文广,杨柳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玉区法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谢炳才。被执行人温文广。被执行人杨柳莲。申请执行人谢炳才与被执行人温文广、杨柳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的(2008)玉区法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柳莲在银行的工资47400元给申请执行人谢炳才,扣除本院执行费660元,余下4674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谢炳才。余下不足清偿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谢炳才自愿放弃追偿,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玉区法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