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38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浙江万盛铜业有限公司、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浙江万盛铜业有限公司,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余献开,余录才,余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83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责人夏良德。被执行人浙江万盛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碎才。被执行人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祥尧。被执行人余献开。被执行人余录才。被执行人余碎才。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圣罗兰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万盛铜业有限公司业已停止经营,其所有的位于乐清市淡溪镇第二工业区的厂房已在另案中拍卖,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程序获得执行款95265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淡溪镇工业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20f02422)及余录才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乐湖花苑2幢一单元4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0f41612)。因上述房产均为其他债务设定抵押,本院暂无法移送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其他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38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