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奉节县高码门矿产品有限公司茶叶坪煤矿与芦祥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奉节县高码门矿产品有限公司茶叶坪煤矿,芦祥海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奉节县高码门矿产品有限公司茶叶坪煤矿。法定代表人冯俊,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川(特别授权),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巍,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祥海,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向远斌,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奉节县高码门矿产品有限公司茶叶坪煤矿与被上诉人芦祥海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奉重庆市节县人民法院(2014)奉法民初字第04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奉节县高码门矿产品有限公司茶叶坪煤矿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奉节县高码门矿产品有限公司茶叶坪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奉节县高码门矿产品有限公司茶叶坪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言审 判 员 肖 毅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