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延芹与董勤鹏、高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702号原告赵延芹。被告董勤鹏。被告高艳。原告赵延芹与被告董勤鹏、高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董勤鹏驾驶的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或价值3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董勤鹏驾驶的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