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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某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2015年2月12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暄,被告人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罗某某用其姨夫罗某甲位于本市金沙北路建材市场的房产证复印件伪造了一张房产证。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的同学凌某某电话联系其欲在浏阳投资项目,被告人罗某某谎称其朋友在本市金沙北路建材市场有个门面出售。同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要其朋友“李东先”(具体情况不明)冒充罗某甲的媳妇持上述伪造的房产证与凌某某的妹妹凌某甲在本市大塘冲路一茶楼内签订协议,被告人罗某某要求凌某甲支付15万元定金,因凌某甲发现协议有问题,且提出要亲自见到罗某甲再付定金,被告人罗某某便以“李东先”急着用钱为由,将伪造的房产证抵押给凌某甲且由被告人罗某某出具欠条从凌某甲处骗取了5万元。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退还了5万元给被害人凌某甲,并取得了凌某甲的谅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浏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罗某某的监管环境进行调查。浏阳市司法局经调查后,评估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浏阳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伪造的房产证、房产证复印件、借条、谅解书、收条、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凌某某、凌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罗某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罗某某服从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涛人民陪审员  吉朝根人民陪审员  咸 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