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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杜柏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柏坪,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和平农垦社区。2014年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兴,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绥农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柏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柏坪及其辩护人周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柏坪在自家开的“天源旅店”上网,电脑硬盘因突然停电被烧坏,杜的妻子昝某某怀疑是自家楼下郝某某父母所经营的“太阳火”烧烤店用电量过大所致。次日下午,昝某某到烧烤店询问郝某某停电原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民警对双方进行劝解,并告知此事需经电力部门检查后才能明确责任。同年1月26日15时20分许,感觉受到诬陷的郝某某到杜柏坪家进行理论,因话不投机,二人互相辱骂,杜柏坪因郝某某骂了自己的母亲,所以从自家厨房拿起两把菜刀,追赶已经下楼的郝某某,在一楼单元门外的空地上,杜柏坪与手持木棍、方头铁锹的郝某某相殴,杜将郝的左侧头部、左耳后部、右侧肩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郝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郝某某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杜柏坪在黑龙江省和平牧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柏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柏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杜柏坪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周兴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柏坪在黑龙江省和平牧场敖包园J区1号楼二楼开的“天源旅店”上网,电脑硬盘因突然停电被烧坏,杜柏坪的妻子昝某某怀疑是自家楼下一楼郝某某父母所经营的“太阳火”烧烤店用电量过大所致。次日下午,昝某某到烧烤店询问郝某某停电原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昝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劝解,并告知需经电力部门检查后才能明确责任。2014年1月26日15时20分许,感觉受到诬陷的郝某某到杜柏坪家进行理论,二人因话不投机,互相辱骂。杜柏坪的母亲劝架,被郝某某骂了,杜柏坪非常生气,就到自家厨房拿起两把菜刀,追赶已经下楼的郝某某,在一楼单元门外的空地上,杜柏坪与手持木棍、方头铁锹的郝某某互相厮打,杜柏坪将郝某某的左侧头部、左耳后部、右侧肩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郝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杜柏坪在黑龙江省和平牧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杜柏坪与被害人郝文亮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郝文亮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柏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物证菜刀两把,书证被告人杜柏坪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昝某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柏坪的供述,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柏坪用菜刀砍伤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柏坪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柏坪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柏坪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杜柏坪适用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柏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升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