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先富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诸暨开迷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开迷乐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先富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开迷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宣国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先富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先富。上诉人诸暨开迷乐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先富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诸暨开迷乐服饰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