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34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姜某,农民,莱阳市山前店镇北薛格庄村2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姜镇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