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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鱼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济南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巨野七彩贝壳漆业中心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巨野七彩贝壳漆业中心,张敬友,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鱼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小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巨野七彩贝壳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郭朝连,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敬友。被执行人赵华。本院在执行济南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巨野七彩贝壳漆业中心、张敬友、赵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