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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戢景军、于连池、徐秀臣等十三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豪硕新型建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戢景军,于连池,徐秀臣,韩云峰,孙洪伟,李玉先,郭凤林,焦金喜,王延昌,刘金,胡长吉,刘家明,何涛,吉林市豪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戢景军,男,1961年12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于连池,男,1964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徐秀臣,男,1955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韩云峰,男,1972年1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孙洪伟,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李玉先,男,1953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永吉县。申请执行人:郭凤林,男,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船营区。申请执行人:焦金喜,男,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王延昌,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刘金,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胡长吉,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市昌邑孤店子镇。申请执行人:刘家明,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何涛,男,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搜登站镇。被执行人:吉林市豪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连山,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戢景军、于连池、徐秀臣等十三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豪硕新型建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吉林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高劳人仲字(2015)第4号劳动争议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吉林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垫付了申请执行人戢景军、于连池、徐秀臣等十三人的劳动报酬,故申请执行人戢景军、于连池、徐秀臣等十三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高劳人仲字(2015)第4号劳动争议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晓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