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鲍玉峰与张三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玉峰,张三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鲍玉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黄玉素,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方建东,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张三兵,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业务部,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38号。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鲍玉峰与被告张三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鲍玉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鲍玉峰负担。审 判 员 郭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增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