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斌与张祖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张祖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334号原告李斌。被告张祖铭。原告李斌与被告张祖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有误,无法确认本案的事实,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忠书审 判 员 纪修鹏人民陪审员 李振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