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三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斌与张祖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张祖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334号原告李斌。被告张祖铭。原告李斌与被告张祖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有误,无法确认本案的事实,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忠书审 判 员  纪修鹏人民陪审员  李振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