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宗亮与山东临朐通达综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亮,山东临朐通达综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王宗亮。被执行人山东临朐通达综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北首。法定代表人马西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人王宗亮与山东临朐通达综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3)临民初字第2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苏宪刚执行员 刘长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