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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何绍现申请赵玉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绍现,何绍怀,赵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人何绍现,男,生于1965年12月1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何绍怀,男,生于1969年12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赵玉均,男,生于1969年5月23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4)射洪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赵玉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玉均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玉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