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奉化市海晶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奉化市海晶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谢旭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奉化市海晶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锦屏街道长汀路***号。法定代表人:XX良。上诉人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奉化市海晶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甬海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4)甬海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审 判 员 莫爱萍代理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陆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