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艳与徐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徐冬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郭艳,又名郭红艳。被告徐冬秀。原告郭艳诉被告徐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冬秀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艳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找到原告借钱,原告便将5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2013年12月,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资金未周转过来为由拒绝偿还,后原告又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徐冬秀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郭艳与被告徐冬秀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18日,被告徐冬秀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郭艳借款50000元,被告徐冬秀书写内容为“今借到郭红艳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整)。此据。借款人:徐冬秀。2013.3.18”的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身份证、借条、徐冬秀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郭艳提供了被告徐冬秀书写的借条,被告徐冬秀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抗辩,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原告郭艳要求被告徐冬秀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冬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艳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徐冬秀负担。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秦定龙审 判 员 钟永栋人民陪审员 何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