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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邢本海、李昌录与陈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16号原告邢本海,男。原告李昌录,男。被告陈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本海、李昌录与被告陈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本海、李昌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彤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