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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樊孝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孝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757号罪犯樊孝思,湖北省利川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八月七日作出(2000)昆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孝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樊孝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0)云高刑终字第1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月十日、二〇〇四年十月三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和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孝思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孝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