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戴建明食品管理行处罚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戴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泾县谢园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09984081-8。负责人:卫彤,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家成,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股股长。委托代理人:程礼明,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戴建明,男。申请执行人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戴建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泾市监榔处字(2014)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泾市监榔处字(2014)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泾市监榔处字(2014)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戴建明罚款2000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4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戴建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叶振林审判员 张英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