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景明绑架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景明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50号罪犯张景明,又名张爱民,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辉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景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宣判后,2011年2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景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景明于2003年2月18日,该犯伙同他人将受害人吴某某拘禁在张某某家中,2月19日下午,又将吴某某转移至获嘉县等地限制其人身自由。此后,向受害人家属索要现金20万元。因受害人家人报案,被告人张景明将吴某某释放。被告人张景明系主犯。罪犯张景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景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景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景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郭 艳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靳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