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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446-1阳谷工商银行与阳谷北方木业、山东欧格地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阳谷北方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欧格地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书院街***号。负责人:李炳春,行长。被执行人:阳谷北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法定代表人:田秀玉,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欧格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后吕村。法定代表人:吕寻强,经理。申请人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阳谷北方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欧格地板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聊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0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聊指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阳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阳谷北方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欧格地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衍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