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亚强奸罪,张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755号罪犯张某。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吴江刑初字第0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张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张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