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杨文庆与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庆,李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杨文庆。被告李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庆与被告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文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迎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超颖 关注公众号“”